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7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唐翠萍与包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翠萍,包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532号原告:唐翠萍,女,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包艳,女,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翠萍与被告包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唐翠萍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翠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