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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圣金、岳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圣金,岳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刘圣金,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岳建国,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刘圣金与岳建国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有查封的财产但在执行期限内查封财产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恢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