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时代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祁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时代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祁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024号原告:大连时代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梁锦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业,系辽宁彦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婧仪,系辽宁彦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祁茹。原告大连时代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祁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所诉“王祁茹”并非原告向法庭提供身份信息所指之被告,原告所诉之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不适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时代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17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贵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