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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汝东红、王洪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东红,王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89号申请执行人:汝东红,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王洪刚,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但未查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4执字8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721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史传利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书振东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东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栋,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水韵明邸小区。被执行人:山东东阿鑫利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绍杰。被执行人张绍杰,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文化街29号4单元502室。被执行人:东阿县汇九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顶春。被执行人:东阿金鼎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吉栋。本院在执行张国栋与山东东阿鑫利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东阿县汇九钢球有限公司、东阿金鼎轴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1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成品轴承一百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成品轴承至法院指定地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秦明二O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陈庆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