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秀与陈明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陈明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570号原告:徐秀,女,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务工,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王星火,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秀负担。审判员 周亚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