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全与被告雷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全,雷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821号原告:陈德全,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涛,四川胜邦律师律师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0267383。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翠,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1565406。被告:雷江,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贤学,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德胜东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9061763369。负责人:罗华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建,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陈德全与被告雷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德全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全自愿撤回对被告雷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全撤诉。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计1759元,由原告陈德全负担。审判员 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