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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天浪、江天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天浪,江天筹,江秋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012号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营,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副经理,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江天浪,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系江伟庆(已故)之长子。被告江天筹,男,汉族,1991年1月15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系江伟庆(已故)之次子。被告江秋娜,女,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系江伟庆(已故)之女。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江天浪、江天筹、江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姚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蔼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