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董丙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丙玉,焦伟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736号申请执行人:董丙玉,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焦伟彦,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浚县,现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董丙玉与焦伟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焦伟彦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董丙玉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焦伟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焦伟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丙玉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