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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陆善成与浦北县巴丽黎婚纱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善成,浦北县巴丽黎婚纱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176号原告:陆善成,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告:浦北县巴丽黎婚纱店。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希望新区(浦北商业街)。负责人:朱仲机,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个体户,住浦北县。原告陆善成与被告浦北县巴丽黎婚纱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陆善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善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善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善成负担。审判员 邱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紫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