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兴义市现代农庄与被执行人盘县新民富新煤矿、胡祖元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义市现代农庄,盘县新民富新煤矿,胡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义市现代农庄,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组织机构代码:599392222-2。代表人岑重余,系该农庄经理。被执行人盘县新民富新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新民乡榔树村。组织机构代码:755393877。代表人胡东平,系该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被执行人胡祖元,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执行人兴义市现代农庄与被执行人盘县新民富新煤矿、胡祖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盘县新民富新煤矿、胡祖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本息共计300.3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759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至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执行人胡祖元的房产进行了查询。经查,除对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胡祖元银行存款4.456万元予以了划拨及查封了被执行人盘县新民富新煤矿采矿权外,并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盘县新民乡富新煤矿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等因素,从2015年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鉴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盘县新民富新煤矿、胡祖元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盘县新民富新煤矿的合伙事务执行人胡东平、被执行人胡祖元限制出境。现因被执行人盘县新民富新煤矿的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且本案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盘县新民乡富新煤矿恢复生产及有其他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