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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9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9190王磊与贾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贾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9190号原告:王磊,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贾博,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原告王磊与被告贾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贾博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请为: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2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现被告电话关机,联系不上。被告贾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被告贾博向原告王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王磊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原告王磊提交的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凭条反映,原告王磊于2016年4月5日从银行取款15059.51元。庭审中,原告说明,其实际于借款当天将自有现金2000元及从银行取出的15000元���合计17000元现金给了被告。以上事实,由借条、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凭条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凭条及关于款项出借情况的陈述可以证明,原、被告间借款1.7万元关系合法有效。借条未约定借期,原告可随时主张还款。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7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王磊借款1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贾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黄全官人民陪审员  葛恒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