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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新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8号之一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新宇,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刘新宇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现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新宇罚金20000.0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小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