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楚铁路与牛运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铁路,牛运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556号原告:楚铁路,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牛运兰,女,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楚铁路与被告牛运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楚铁路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铁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铁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铁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宝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长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