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萍与朱本习、泰安尚金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朱本习,泰安尚金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250号原告:李萍,女,1968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伟,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龙,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本习,男,1976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尚金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本习,该公司经理。原告李萍与被告朱本习、被告泰安尚金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萍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萍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原告李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百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