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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永欣与徐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欣,徐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416号原告张永欣,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徐红梅,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张永欣因与被告徐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永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永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永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张永欣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