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唐登枝、孔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登枝,孔秀群,欧建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登枝,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军,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俊,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秀群,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建堂,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唐登枝因与被上诉人孔秀群、欧建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7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以及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之规定,一审法院将诉讼文书交与孔秀群住处的租客代收,而租客并非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亦无证据证实孔秀群已实际收到相关诉讼文书;同时,一审法院直接向欧建堂的住址留置送达诉讼文书,而本案并无证据证实欧建堂确系居住于此,且欧建堂或其成年家属有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并不符合上述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在未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而迳行缺席审理裁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73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怡静代理审判员 张 荣代理审判员 卢俊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沛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