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行审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马福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马福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2行审15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负责人:秦文东,职务交警支队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男,1977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交管巡防大队一中队中队长,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马福印,男,1975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强制执行马福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55410004031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55410004031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胜利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