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振与赵宝玉、赵宝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赵宝玉,赵宝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985号原告:王振,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赵宝玉,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赵宝合,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王振与被告赵宝玉、赵宝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淑云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王振提供的被告赵宝玉、赵宝合的住址,向被告赵宝玉、赵宝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其结果无法送达。原告王振未能再次向法院提供被告赵宝玉、赵宝合的其他联系方式及下落。本院认为:我国民诉法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状应当详细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已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