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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振与赵宝玉、赵宝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赵宝玉,赵宝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985号原告:王振,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赵宝玉,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赵宝合,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王振与被告赵宝玉、赵宝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淑云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王振提供的被告赵宝玉、赵宝合的住址,向被告赵宝玉、赵宝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其结果无法送达。原告王振未能再次向法院提供被告赵宝玉、赵宝合的其他联系方式及下落。本院认为:我国民诉法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状应当详细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已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