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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执字第0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与江阴鹏煊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宝莱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246-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76号。诉讼代表人王利平。被执行人江阴鹏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13幢206室。法定代表人吴鹏飞。被执行人江阴宝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申南村中河346号。法定代表人何海东。被执行人吴鹏飞,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夏方贤,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王惠芬,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曹建��,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与江阴鹏煊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宝莱机械有限公司、吴鹏飞、夏方贤、王惠芬、曹建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134091.8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本案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故申请执行人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银行(含网络银行)、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鹏煊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宝莱机械有限公司、吴鹏飞、夏���贤、王惠芬、曹建义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过房产查询,发现夏方贤名下拥有江阴市青阳镇北环路1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抵押给本案借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对该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后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抵押房产进行了评估,该公司苏信房地估字(2015)苏州第018221号估价报告明确:江阴市青阳镇北环路1号的商业房地产市场总价为人民币1955.09万元。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夏方贤、王惠芬送达了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2017年4月22日通过淘宝网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接受以物抵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夏方贤抵押的江阴市青阳镇北环路1号的商业房地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被执行人现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需续封、续冻,请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边 敬 业执行员 ���张新执行员 蒋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燕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