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俊峰、陈学峰等与邱县恒光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峰,陈学峰,邱县恒光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崔保林,王立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初294号原告郭俊峰,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邱县人。原告陈学峰,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郭俊峰之妻。被告邱县恒光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保林,经理。被告崔保林,男,邱县人。被告王立强,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峰、陈学峰与被告邱县恒光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崔保林、王立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郭俊峰、陈学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俊峰、陈学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峰、陈学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郭俊峰、陈学峰负担。审 判 长 孙九凡审 判 员 赵为华人民陪审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