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民初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汪圣军与河源壹乐健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圣军,河源壹乐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88号之二原告:汪圣军,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被告:河源壹乐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源城区)东城东片区源南镇胜利村河紫路北面东环路西边碧桂园东江凤凰城凤馨苑6栋901。法定代表人:黄静,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汪圣军与被告河源壹乐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乐健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25日,壹乐健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3月1日,本院裁定驳回��乐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2017年3月9日,壹乐健因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17年4月17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年6月26日,汪圣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圣军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汪圣军负担。审判员 孙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