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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静祥与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祥,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055号原告李静祥,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11号。法定代表人李威,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泽先,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代理人唐剑锋,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祥与被告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李静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舒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