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张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张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387号原告张建新,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被告张武,男,现年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新诉被告张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建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新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建新负担。审判员 魏成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