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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张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张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387号原告张建新,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被告张武,男,现年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新诉被告张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建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新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建新负担。审判员  魏成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