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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季中建、郝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中建,郝彦华,王强,季睿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中建,男,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彦华,女,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原审被告王强,男,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原审被告季睿达,女,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永红区。上诉人季中建因与被上诉人郝彦华、原审被告王强、原审被告季睿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第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上诉人季中建签字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和手机号码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被退回,其签字确认号码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2017年6月26日本案开庭审理之日,由于上诉人季中建未到庭,无法开庭审理。因上诉人季中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季中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季中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高明峰审判员 孙应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