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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龙兴与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兴,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273号原告:王龙兴,男,198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柳州东路200号北外滩水城第一街区A3栋102-109室。法定代表人:马永红。原告王龙兴与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龙兴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王龙兴负担。审判员  鄢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