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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伍芝普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芝普,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28号申请执行人伍芝普,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镇丹砂园小区7号楼。法定代表人冉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伍芝普与被执行人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在申请人伍芝普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家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