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超与奚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奚小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907号原告:吴超,男,汉族,1991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奚小祥,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吴超诉被告奚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吴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