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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高坎街道旧站社区委员会与金月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浑南区高坎街道旧站社区委员会,金月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627号原告:沈阳市浑南区高坎街道旧站社区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柴春,系该社区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超,系沈阳市兰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月仙,女,1954年11月12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沈阳市浑南区高坎街道旧站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旧站社区)与被告金月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旧站社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腾退机动地2亩;2.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土地使用费400元(每亩200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村里有142户村民耕种机动地461.38亩,其中被告耕种2亩,没有与村里签订土地使用合同。2014年有266名新生儿家长到村里要求给新生儿分配土地,2015年12月14日全体居民表决通过了《旧站社区新生孩子调整分配机动地实施方案》,该方案的第六条规定:分配地块时旧站社区所属现有机动地,耕种者需按每年每亩交纳200元租金,如不交钱,社区有权收回土地。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通知被告,限期在2016年1月1日前腾退土地,被告未予腾退,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1.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腾退的2亩机动地,均未提供案涉土地明确有效的四至面积,2.原、被告基于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应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并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原告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市浑南区高坎街道旧站社区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沈阳市浑南区高坎街道旧站社区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尔爽审 判 员  崔晓辉人民陪审员  刘 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