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民初1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但家林与重庆艺宿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家林,重庆艺宿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359号原告:但家林,男,汉族,1992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被告:重庆艺宿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3幢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6330464G。法定代表人:周志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但家林与被告重庆艺宿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但家林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但家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家林撤回对被告重庆艺宿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但家林负担。审 判 长  彭 璟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