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连英申请邹元蕾、于翔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英,邹元蕾,于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王连英,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邹元蕾,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于翔,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公安局民警,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连英与被执行人邹元蕾、于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连英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1)香执字第6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1)香民三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恢复执行执行人已履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1)香民三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香执字第621号案件和(2017)黑0110执恢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