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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恢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连英申请邹元蕾、于翔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英,邹元蕾,于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王连英,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邹元蕾,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于翔,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公安局民警,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连英与被执行人邹元蕾、于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连英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1)香执字第6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1)香民三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恢复执行执行人已履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1)香民三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香执字第621号案件和(2017)黑0110执恢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