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会聚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群聚西餐厅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7民初422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会聚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群聚西餐厅,陈冲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22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职务: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会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28号广州宜车城内三层3047-3078、3089-3120、3142-3161号。法定代表人:宋尧鑫。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群聚西餐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28号广州宜车城内三层3010、3012、3040、3041号商铺。经营者:陈冲。被告:陈冲,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系广州市荔湾��群聚西餐厅的经营者。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会聚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群聚西餐厅、陈冲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罗伟成审判员 邓瑞华审判员 陈锦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韵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