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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怀平与郑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平,郑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7民初1887号原告:李怀平,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郑文涛,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封丘县。原告李怀平与被告郑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怀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文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怀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事实和理由:经朋友介绍,原告李怀平与被告郑文涛相识。后来被告郑文涛因做生意向原告李怀平借了两次款,共计3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还。被告郑文涛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围绕原告李怀平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原告李怀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6年11月8日被告郑文涛出具20000元的借条一份。2、2017年1月8日被告郑文涛出具15000元的借条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郑文涛借款35000元的事实。被告郑文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确认原告李怀平的证据1、2,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为有效证据。根据有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郑文涛分别于2016年11月8日和2017年1月8日出具的借条各一份。内容分别为:今借到李怀平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郑文涛;今借到李怀平现金壹万伍仟元整,借款人郑文涛。本院认为,原告李怀平将35000元借于被告郑文涛,有被告郑文涛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向被告郑文涛催要后,被告郑文涛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偿还,否则,属于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怀平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被告郑文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俊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