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清水与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水,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939号原告:张清水,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委托代理人:许海真,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被告: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44号18栋501房。法定代表人:熊大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岭北镇规划小区东侧。法定代表人:毛志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水诉被告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合盛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清水于2017年6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针对租赁费用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清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4.49元,减半收取为1502.25元,由原告张清水负担。审 判 长 林启新审 判 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邓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东海速 录 员 方苑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