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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淑芹、贺庆武与李恒心、赵长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芹,贺庆武,李恒心,赵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芹,1948年11月28日生,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贺庆武,1945年2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恒心,1992年2月8日生,住四平市。第三人赵长宝(×××号轿车实际车主),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红嘴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芹、贺庆武与被执行人李恒心、赵长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恒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淑芹、贺庆武各项损失合计39,719.60元,此款用第三人赵长宝名下的肇事车辆×××号大众牌捷达轿车抵偿,并由赵长宝协助申请执行人贺庆武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执行费460元,申请执行人负担260元,被执行人李恒心负担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