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金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军利。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法定代表人:王东风。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雁民二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债务应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嗣后,本院遂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同时,又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工程处名下位于西安市××区××路××房屋××套,本院遂依法作出(2017)陕0113执恢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前述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将本院(2017)陕0113执恢2号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该局已协助本院办理查封登记。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嗣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名单录入至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标的237110.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37110.2元及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