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国顺诉唐代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顺,唐代建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952号原告:黄国顺,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唐代建,男,汉族,1973年12月06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黄国顺诉被告唐代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黄国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黄国顺承担。审判员 杨玉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廷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