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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国顺诉唐代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顺,唐代建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952号原告:黄国顺,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唐代建,男,汉族,1973年12月06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黄国顺诉被告唐代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黄国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黄国顺承担。审判员  杨玉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廷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