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秀山与被执行人王孝金、张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山,王孝金,张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山,男。被执行人王孝金,男。被执行人张靖,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山与被执行人王孝金、张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