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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郧西县神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郧西县神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朱美林,男,系该局局长职务。被执行人郧西县神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光明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坤,男,该公司负责人。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郧西县神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郧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郧西县神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