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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罗秀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罗秀仙,覃丽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黄拥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秀仙,女。被执行人覃丽婷,女。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罗秀仙、覃丽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于2017年3月7日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76元。以上两项共计52426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罗秀仙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李东程审判员 廖大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