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德法、刘国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德法,刘国引,杨时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043号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胜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德法,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刘国引,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杨时秋,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德法、刘国引、杨时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已自行和解的事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