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柳婷婷与李忠亮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婷婷,李忠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863号原告:柳婷婷,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江保,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婷婷与被告李忠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婷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婷婷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