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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柳婷婷与李忠亮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婷婷,李忠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863号原告:柳婷婷,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江保,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婷婷与被告李忠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婷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婷婷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