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恢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乐胜、王天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胜,王天长,熊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438号申请人李乐胜,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王天长,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熊祝英,女,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李乐胜与被执行人王天长、熊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乐胜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55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天长、熊祝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王天长已履行4000元。申请执行人李乐胜已领取案件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天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天长每月支付1000元。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天长已履行部分义务,执行款项已发放给申请人李乐胜。现申请人李乐胜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