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朝政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政,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1857号 原告:李朝政 被告:刘辉 原告李朝政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桂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朝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7日被告的丈夫车辉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车辉一拖再拖一直未还,2016年1月3日车辉因病死亡,原告于2016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辉还款,经法院立案后,刘辉主动找到原告协商,同意分期偿还,原告随即撤诉,并与被告签订还款计划,现还款计划已经到期,但被告一分也没有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的丈夫车辉从2006年起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车辉于2016年1月去世,截止其去世时止,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未偿还,原告于2016年3月曾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被告于2016年4月29日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17年4月17日前分四次还清上述借款,被告撤回了起诉,现因被告未依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及还款计划在卷佐证,经开庭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车辉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车辉已去世,被告刘辉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现其未按约定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辉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朝政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