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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欧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75号之一被执行人欧某某,住。关于欧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刑终375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欧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院刑一庭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工商、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欧某某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275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欧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