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彭某与多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多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803民初683号 原告彭某,男,生于1987年12月5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多吉某,女,生于1989年6月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原告彭某与被告多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 水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琼 人民陪审员 龙 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