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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777号原告: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仝贵军,男。被告:孙国华,男,汉族。原告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