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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泽华与被执行人李国友、郑玉莹、李国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华,李国友,郑玉莹,李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175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华,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万寿街道万寿路东段平房*****号。被执行人:李国友,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深井镇章吉营子村*****号。被执行人:郑玉莹,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平房***号。被执行人:李国英,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建平县万寿街道中兴街***楼*单元***室。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泽华与被执行人李国友、郑玉莹、李国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李国英9700元后,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1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