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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亚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亚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538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海雷、姜会娟(实习),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东,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亚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