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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成宝与徐殿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宝,徐殿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270号原告:杨成宝,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靖宇县。被告:徐殿方,男(其他不详)。原告杨成宝与被告徐殿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杨成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殿方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成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徐殿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6月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原始房照交给了原告,后该房屋拆迁,由原告办理了新楼房的相关手续,缴纳了税费,现在被告已经多年无法找到,无法办理过后登记手续,故诉至法院。徐殿方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杨成宝诉称相符,并由杨成宝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产权调换协议书、完税证明、收据及其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原告杨成宝与被告徐殿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成宝与徐殿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徐殿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磊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人民陪审员  薛翠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