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破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奥蓝际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普韩善利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奥蓝际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普韩善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破申8号申请人:奥蓝际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新源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宗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敏,女,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天津市普韩善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0号205室。法定代表人:李昕渔,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奥蓝际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蓝际德国际大酒店)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普韩善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韩善利商贸公司)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本案申请人系本院(2013)二中执字第48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系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奥蓝际德国际大酒店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34745元。因被申请人普韩善利商贸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二中执字第04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执行庭递交破产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执行庭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材料。被申请人普韩善利商贸公司系2011年2月14日于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86万元,住所地为河西区台儿庄路40号205室。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案件,被申请人普韩善利商贸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执行庭移交的材料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且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奥蓝际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普韩善利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狄建庆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 振书 记 员 付月新 微信公众号“”